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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四起骗购外汇案件

1999-08-1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4起非法骗购外汇案件的审理结果,17名涉案人员和两家企业受到法律惩处。

中国人福新技术开发中心进出口三部经理王建军、副经理石小军伙同业务员叶林等人,在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期间,利用伪造的假合同、假报关单,分别从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骗购外汇共计1.3亿余美元,并汇往境外银行,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200余万元。民生银行进出口部结算组组长靳红卫,在明知对方使用假单据的情况下,仍为其骗购外汇提供方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王建军、石小军有期徒刑15年,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处叶林有期徒刑13年,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处靳红卫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广东省陆丰市个体商贩陈秀建、凌宇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林大贤与广东省南海市个体商贩李天佑等人互相勾结,在1997年1月至1998年5月期间,为非法牟利,伪造假单据分别从农业银行赣州分行、工商银行赣州分行、中国银行吉安分行骗购巨额外汇汇往境外银行,其中陈秀建、李天佑参与骗购外汇3800余万美元,林大贤参与骗购外汇2300余万美元。江西省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经理彭江海,明知陈秀建等人没有进出口业务,却违反外贸代理的有关规定,为其骗购外汇多次提供便利并牟取非法利益。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陈秀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林大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天佑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吉安地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彭江海有期徒刑3年;同案其他被告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江苏省吴县市新吴贸易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陆文康,经该公司董事会同意,于1998年5月至7月期间,多次违反外贸代理规定,为不法商贩王立荣(在逃)骗购外汇提供帮助,致使其利用假单据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工商银行吴县支行骗购外汇共计2500余万美元,分别汇往境外银行,新吴贸易公司从中非法获利130余万元人民币。江苏省吴县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新吴贸易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64万元,判处陆文康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上述4案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进行了二审,并于今日分别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上述各案主犯的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强调指出,少数不法分子和企业为牟取暴利,非法骗购外汇,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审判机关将继续坚决依法严厉惩处这类犯罪活动,为金融管理秩序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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